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609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張慧羚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俞慧美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
叁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2萬1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請原告併提出被告俞慧美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