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 吳武融
吳陳麗娥 兼上二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武炫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8號返還土地事件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8,8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規定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應徵收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之裁判費新台幣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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