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487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子維
陳綜盛 住○○市○○區○○○道○段000巷00
弄00號 何冠逸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澤諭
王偉瀚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487號返還票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2萬1216元【詳見原審卷第23、2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