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20號原告易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秀 被告 王紀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全部,及同段255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是依系爭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土地部分之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5,574,4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600元/平方公尺×面積(1,648平方公尺+1,016平方公尺)=25,574,400元】,再依系爭建物房屋稅籍資料所示之現值為147,400元,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函覆之房屋稅籍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721,800元(計算式:25,574,400元+147,400元=25,72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謝其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