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易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交易字第39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心婕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姿妤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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