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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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5號聲請人 劉美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北港鎮基督教浸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北港鎮基督教浸信會之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北港鎮基督教浸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北港鎮基督教浸信會(下稱北港鎮基督教浸信會)之董事長,北港鎮基督教浸信會為因應會務推動之實際運作狀況,經第二屆第一次董監事臨時會決議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北港鎮基督教浸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下稱附件)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在案,為此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北港鎮基督教浸信會第二屆董監事2020年第一次董事暨監事臨時會會議議事錄、2020年第三季董事暨監事會議議事錄、主後2020年7月份會員大會議事錄、捐助暨組織章程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北港鎮基督教浸信會之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3條之規定,通知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述意見,檢察官對北港鎮基督教浸信會之修正內容表示無意見,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10月15日雲檢原子109民參10字第1099027991號函在卷可查。另北港鎮基督教浸信會上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之內容,業經主管機關即雲林縣政府許可在案,復有雲林縣政府109年9月2日府民禮二字第1092110095號函在卷可明。本院審酌上情,認為聲請人聲請變更北港鎮基督教浸信會之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鄭蕉杏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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