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2706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佳豪 (原名:
廖佳豪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9,2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