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2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被   告  石許秋塗 (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
。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
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
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8年10月1日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有
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稽,惟被告業於原告起訴前即108年9
月20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為
憑。依前揭說明,被告於起訴前死亡,即已無當事人能力,
屬無法命補正之事項,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石曉芸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