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7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俊翔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王俊翔(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鍾侑
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
月6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73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18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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