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63號
聲請人甲○○即原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藤霖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查聲請人未遵期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3日裁定駁回訴訟確定在案。則聲請人聲請退還其於同年11月11日溢繳新台幣(下同)10,395元裁判費,自屬有理由。至聲請人於起訴時所繳納裁判費11,890元部分,則非屬溢繳範疇,聲請人請求退還此部分費用,自屬無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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