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406號聲請人 張文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2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聲請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程序已不合法;復未依公示催告裁定內容於一定期間內為登報,是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貴卿┌───────────────────────────────────────────────────────┐│支票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7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陳延修 │台中縣烏日鄉農會信│99年5月31日│14,400元│0000000│││││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