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1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汪清文┌───────────────────────────────────────────────────┐│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7年度司票字第11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93年10月20日│5,000元│93年8月15日│93年8月15日│580963││├──┼───────┼─────────┼───────┼──────────┼────────┼──┤│002│93年10月20日│10,000元│93年9月15日│93年9月15日│580970││├──┼───────┼─────────┼───────┼──────────┼────────┼──┤│003│93年10月20日│10,000元│93年10月15日│93年10月15日│580964││├──┼───────┼─────────┼───────┼──────────┼────────┼──┤│004│93年10月20日│10,000元│93年11月15日│93年11月15日│580965││├──┼───────┼─────────┼───────┼──────────┼────────┼──┤│005│93年10月20日│10,000元│93年12月15日│93年12月15日│580966││├──┼───────┼─────────┼───────┼──────────┼────────┼──┤│006│93年10月20日│10,000元│94年1月15日│94年1月15日│580967││├──┼───────┼─────────┼───────┼──────────┼────────┼──┤│007│93年10月20日│10,000元│94年2月15日│94年2月15日│580968││├──┼───────┼─────────┼───────┼──────────┼────────┼──┤│008│93年10月20日│10,000元│94年3月15日│94年3月15日│580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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