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梁高賓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1項││├───────┼───────────┼──────────┤│犯罪日期│民國(下同)96年5月13│96年5月12日│││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2993號│署96年度偵字第5527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252號│96年度斗簡字第508號││事實審│││││├───┼───────────┼──────────┤││判決│96年8月27日│96年10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252號│96年度斗簡字第508號││判決│││││├───┼───────────┼──────────┤││判決確│96年9月17日│96年11月26日│││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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