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38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及稅捐稽徵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895號原告有限責任台灣省第二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代表人甲○○理事主席)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凌忠嫄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及稅捐稽徵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
5月3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王碧芳法官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幸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