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60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6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八號
原告溢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住同右
參加人沛毅工業有限公司代表人丙○○董事長送達代收人 田國健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沛毅工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以「進出水口連接系統之結構改良」向被告機關之前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一五七一四六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六月五日以(九0)智專三(三)0五0五一字第0九0八九000八九八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吳東都法官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書記官余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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