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聲再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九號G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三六七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確定判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二一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莊俊華法官林勝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吳秋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