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重上更(一)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О一號
被告甲○○男五選任辯護人 蘇顯讀 律師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吳重政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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