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再易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再易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六七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八十五萬二千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萬四千零五十八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