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12號
原 告 葉茂盛
訴訟代理人 劉倩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買新鮮科技股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