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秩易字第9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雄秩易字第9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受處分人   蔡懷緯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雄
秩字第107號裁定裁處罰鍰新台幣貳萬元,因逾期未繳納,移送
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蔡懷緯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20,000元確定,合法通知
而未繳納,已逾法定期限,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被處罰人依其經濟
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3個月內分期完納;罰鍰
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20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而依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第55條規定,裁處罰鍰確定之案件
,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依限
完納,是警察機關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之罰鍰案件,
應於裁處確定後以「執行通知單」合法通知被處罰人繳納,
俾使被處罰人知悉應為繳納、或依法聲請分期完納,待被處
罰人逾期不為完納、亦未聲請分期完納者,始得向法院聲請
為易以拘留之裁定。
三、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刑
事訴訟法之規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
亦有明文,而依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公示送達應由書記
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長、首席檢察官或檢察官之許可,除將
應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張貼於法院牌示處外,並應以其繕
本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前項送達,
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是警
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有關文書公示送達之
方法,除應將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張貼於法院牌示處外,
「並應」以其繕本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
,兩者必須兼備,苟缺其一,即不生公示送達之效力。
四、本件被處罰之受處分人設籍於三民第二戶政事務所,此有戶
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雖堪認其應受送達處所不明,然依移
送機關提出之公告及張貼公告照片所示,僅得證明移送機關
於106年12月30日上午10時,將受處分人應受執行之「執行
通知單」,以張貼在移送機關公告欄之方式為送達,並無法
證明另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從而自難認已合於刑事
訴訟法所定公示送達之程序,難認已生合法送達效力,「執
行通知單」既未經合法送達,自難認受處分人有逾期不完納
罰鍰之情,移送機關以受處分人逾期不完納罰鍰為由聲請易
以拘留,於法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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