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小字第7號
原 告 簡裕政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沈傳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應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