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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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四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李代昌法官高英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