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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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3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圖尼亞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芸蓁 訴訟代理人 謝村棋
楊逸民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江寶華
葉恒瑞 葉馨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承辦法官陳彥年雖因初派法院辦事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袁雪華已得獨任審判,且本件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議審判之裁定,裁定由法官袁雪華獨任審判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孫健智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