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再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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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再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抗字第2號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 張啟明 抗告人與相對人台中市政府間因聲明異議事件,不服民國103年1月23日本院103年度再抗字第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林慧貞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