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7號聲請人 李振夫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家事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