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48號聲請人 俞惠麟 上列聲請人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尹遜言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48號聲請人 俞惠麟 上列聲請人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