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事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事聲字第1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楊定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因本院103年度事聲字第1號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洪加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