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97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非訟代理人 徐一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大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曾渠繁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到期日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