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四號
原告隆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 律師被告輝承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九樓
陳柏如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九樓 戴嘉慧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九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莉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B書記官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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