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訴字第八七七號
原告正大電話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歐蕙芬 被告一航通訊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巫勝龍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所訂立之授權加盟契約書約定條款第十九條約定,兩造同意就關於契約之爭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授權加盟契約書影本一件附卷可稽,是兩造就本件訴訟既已合意定管轄法院,自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反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珮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林秋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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