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七八號
原告乙○○
送達代住新竹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銀元肆拾萬元,折合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林秋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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