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號
原告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達代收人黃怡君檢察官右原告與被告甲○○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選定特別代理人。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郝燮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