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11號聲請人王傑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一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支票6紙,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2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28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2753號公示催告卷,查核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一所示支票無效,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三、惟按公示催告,對於不申報權利人,生失權之效果。公示催告,應記載持有證券人應於期間內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並曉示以如不申報及提出者,即宣告證券無效,亦為同法第53
9條第2項、第560條所明定。是可知依民事訴訟法所定公示催告程序,得對於經公示催告,而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聲請為除權判決,使之生失權之效果者,係指上述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內申報權利之人所持有之證券而言。而按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支票在票載發票日期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則為票據法第128條所明定。準此,支票之持票人於票載發票日前既不得為付款之提示,即無從行使票據權利,未屆票載發票日之支票持票人,自亦無從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申報權利,是於票載發票日前對於該支票為公示催告者,自不生前揭之失權效果,而不得聲請法院為除權判決。本件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固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28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催告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該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9個月內,向本院申報權利,惟查,本件最後申報權利之期日為100年2月21日,有聲請人提出之太平洋日報乙件在卷可稽,惟斯時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尚未屆票載發票日,揆諸前揭說明,對其持有人自不生合法公示催告之效果,其持有人自亦不因未於上開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申報權利即生失權效果,因此,聲請人就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聲請除權判決,尚有未合,此部分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惠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廖素芳┌───────────────────────────────────────────────────────────┐│附表一:│├──┬─────────┬────────┬─────────┬───────────┬────────┬──────┤│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韓俞華臺灣新光商業銀行│66,000元│99年4月10日│HC0000000│3個月││││五常分行│││││├──┼─────────┼────────┼─────────┼───────────┼────────┼──────┤│002│韓俞華│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14,000元│99年8月10日│HC0000000│7個月││││五常分行│││││├──┼─────────┼────────┼─────────┼───────────┼────────┼──────┤│003│韓俞華│臺灣新光商業銀行│66,000元│99年12月10日│HC0000000│9個月│└──┴─────────┴────────┴─────────┴───────────┴────────┴──────┘┌───────────────────────────────────────────────────────────┐│附表二:│├──┬─────────┬────────┬─────────┬───────────┬────────┬──────┤│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韓俞華│臺灣新光商業銀行│66,000元│100年4月10日│HC0000000│9個月││││五常分行│││││├──┼─────────┼────────┼─────────┼───────────┼────────┼──────┤│002│韓俞華│臺灣新光商業銀行│66,000元│100年8月10日│HC0000000│9個月││││五常分行│││││├──┼─────────┼────────┼─────────┼───────────┼────────┼──────┤│003│韓俞華│臺灣新光商業銀行│66,000元│100年12月10日│HC0000000│9個月││││五常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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