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五號
原告丙○○被告甲○○
俊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鍾啟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王慈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