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五二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谷輔
法官蔡新毅法官彭松江本件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福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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