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556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李杰紳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鄭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
四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李杰紳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拾柒萬壹仟零叁拾伍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貳仟捌佰貳拾元
未據上訴人李杰紳繳納;另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鄭明德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拾壹萬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鄭明德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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