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556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李杰紳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鄭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
四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李杰紳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拾柒萬壹仟零叁拾伍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貳仟捌佰貳拾元
未據上訴人李杰紳繳納;另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鄭明德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拾壹萬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鄭明德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