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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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55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1
被   告  潘立修 (更名前: 潘瑞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在新台幣10萬
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
訴訟程序,而本件被告住居所在台北市中山區,有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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