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勞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張秋香
被   告 大玓園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豪
被   告  黃鳳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
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 張清香 」之記載,應更
正為「原告張秋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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