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簡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928號
上 訴 人 新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茗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田璟昌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3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然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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