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0號
上 訴 人 陳俐安 (即 陳秀清 )
即 被 告
上 訴 人 劉金卿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叁拾肆萬壹仟伍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