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小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小字第16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蔡匡漢
被   告  卓珮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下午三時在本
院鳳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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