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79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母親罹患肝硬化及急性腎炎,為照顧母親,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本院審認被告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至聲請人陳稱其母患病待其照料乙情,核與被告是否應予羈押無關,且本案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之各款應予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存在。
從而,被告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顯無足採,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鍾錦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