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38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877號
原   告  鄧茹溱
被   告  宋慧玲 (即 宋徐己英 之繼承人)
被   告  宋慧珍 (即宋徐己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系爭租約是否到期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
指定民國108年3月7日下午2時8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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