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小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小字第116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宇唐
被   告  廖偉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自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起至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止記載,應更正為自中華民國94年「12」
月16日起至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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