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8年度旗小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小字第203號
抗 告 人  蕭福霖
       蕭素雲
       蕭素幸
       蕭素惠
       蕭淑芬
       蕭黃秀霞
       蕭淑菁
相對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郭靖瑜
       洪曉竹
       楊頂牆
相對人 即
被   告  林永賢
訴訟代理人  葉麗蓉
相對人 即
被   告  蕭武祥
       洪富記
      洪 林秀桃
       陳進益
       黃世育
       曾振忠
       洪益勝
       黃景雲
       洪榮坤
       陳新富
       陳新貴
       黃正芳
       蕭登全
兼上十三人
訴訟代理人  曾武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處理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8
年10月28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裁定,關於命辛○○、丁○○、
乙○○、丙○○、戊○○、庚○○○、己○○承受被告甲○○之
訴訟、續行訴訟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辛○○、丁○○、乙○○、丙○○、戊○○、
庚○○○、己○○均已拋棄對被告甲○○之繼承,業經本院
調閱臺灣高雄及少年家事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451號卷宗
查核屬實,渠等既非被告甲○○之繼承人,本件前開裁定命
渠等承受訴訟、續行訴訟部分,自有違誤,應予撤銷。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承受訴訟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潘維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