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張盈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建南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