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世宗選任辯護人鄧藤墩律師
張正忠律師被告 顏文安 指定辯護人 周慶順 律師被告 吳光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8476、20606、23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劉世宗、顏文安、吳光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王宗羿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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