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54號聲請人全懋海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冠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6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5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於民國106年3月21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民時新聞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系爭支票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6年3月21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民時新聞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蔡蓓雅┌────────────────────────────────────────────────────────┐│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54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食寶有限公司│全懋海產有│彰化商業銀│000000000│55,160元│104年10月28日│LN0000000││││ 張銘池 │限公司│行高雄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