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3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3133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詠平 選任辯護人 李耘安 律師
王銘裕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15號,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黃雅芬法官邱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崴瀚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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