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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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易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609號上訴人 駱玥潔
李學侖
胡佩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菘萍 律師複代理人 林芫煜 律師被上訴人頂好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童德寬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 律師複代理人 黃奕彰 律師
黃怡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萍
法官陳杰正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何敏華